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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徽的使用场合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于体现国家尊严和权威的正式场合,我来帮你梳理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四条,以下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级监察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五条,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宪法宣誓场所;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六条,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委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县级以上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六条,下列文书和出版物的封面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布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根据《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以下情形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国家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机关对外使用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
签证、外交和领事信使的有关证件和邮袋封印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或者印有带国徽图案的印章;
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根据《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以下情形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国防部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
国防部部长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正职负责人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举行的国庆招待会请柬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七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商标、广告;
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私人庆吊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