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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税徽的佩戴规范如下:
一、税徽样式 税务部门的税徽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中明确的样式为准。该税徽自启用至今始终有效,为税务部门唯一税徽,已在全国各办税服务厅统一应用,为纳税人做办税指引,且税务总局拥有版权。
二、使用要求
办税服务厅标识必须佩戴唯一的税徽标识。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协商,方便纳税人开展纳税指导、宣传咨询、公开办税、网上办税等服务,接受纳税人监督。
各单位在使用税务标志时遇到的问题,涉及税务网站等标志的,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咨询;涉及税服等标志的,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咨询;涉及办税服务厅等标志的,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