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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和严格的法定使用规范。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了国徽作为国家象征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这是专门规范国徽的制作、使用、管理及其法律责任的核心法律。最新修订版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了侮辱国徽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 国徽的法定图案与制作标准
图案:国徽图案由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组成,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大团结和无产阶级专政。
制作:
国徽必须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国徽由国务院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有明确的规定。
悬挂的国徽,其尺寸应根据悬挂机关的性质和场所的大小而定,并需符合规定的比例。
三、 必须悬挂国徽的机构和场所(《国徽法》规定)
各级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国家边境口岸:
边境口岸和边防海防哨所等应悬挂国徽的地方。
外交场所:
中国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其他法定场所: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国家博物馆、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等。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四、 应当刻有或印有国徽的机构印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印章。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印章。
国家边境口岸、外交机构的印章。
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刻有国徽的印章(如驻外使领馆的钢印)。
五、 应当印有国徽图案的文书、出版物
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告、命令、判决书等正式文件的封面。
国家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外交文书、护照、签证等官方证件的封面。
全国性法律、法规、政府公报的正式版本封面。
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规定应当使用国徽图案的其他正式出版物。
六、 国徽的使用规范与禁止行为
使用规范:
悬挂的国徽应当置于机构正门上方正中处或会场主席台正上方。
国徽及其图案必须庄重、严肃,严格按照法定比例和样式使用。
应当使用质量合格、颜色正确的国徽图案。
严格禁止的行为:
不得用于:商标、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等不庄重的场合。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处置国徽及其图案。
七、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徽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拘留、罚款)。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八、 维护与监督
悬挂的国徽应由使用机关指定专人维护,定期清洁,确保其庄重、整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